第246章 盐业的滥觞和边镇的军费
第246章盐业的滥觞和边镇的军费
尽管京师税出近乎一百二十五万两,但由户部直接拨给某个衙门的银子,却不一定是那个衙门的全部收入。
还是拿锦衣卫举例。
锦衣卫在万历四十八年,提报了十一万五千两银子,六万石粮食,以及一万匹布作为兵饷。
但在发给锦衣卫的货币以及实物中,只有在京的五大千户所,走的是户部账。
综算下来以银两计,大概只有六万八千两银子。
而京师之外的百户所,则是从临近的其他卫所,或是州县支取钱粮以供使用的。
至于那些在锦衣卫册子上的军官们,便与其他的武官一样,通算在官员俸禄一项,而不在锦衣卫兵饷一项。
司礼监在对户部报上来的数字进行核算的时候,同时引用了西厂稽查局早期查账的成果。
以单个衙门的总收入账,与户部及其他衙门报上来的零散支出账,进行了比对。
最后得出的结果是,账面上存在大量无法完全对应的收支。
但是,收支之间的偏离程度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上报皇帝之后,皇帝也认可了这样的差额。
所以司礼监也就没有在这些“细小”
的问题上对户部发起诘问。
“扣除京师税出的一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五十二两。
剩下的三百七十五万六百四十八两,将全部投用于北方军镇。
至于具体如何分配,惯例由兵部自行安排。”
李汝华总结道:“以上,就是去年田赋正税以及太仓收支的部分了。”
小四百万两是完全不够九边军镇使用的,更何况还有辽东那个三百二十万两起跳的吞金兽。
但就像太仓收入只是国家税收中的一部分那样。
由太仓供给边镇的军饷,也只是边镇收入的一部分。
实际上,边镇收入的构成非常复杂。
除了太仓银,还有北京解运的粮食,北方省份解运的粮饷,边镇自己的屯垦收成。
以及,基于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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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盐的收入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开中法召商支边,二则盐课折银。
所谓开中法,简单来讲就是解粮支边换取食盐。
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复杂得不得了。
先是户部授权边镇军官,允许他们接收商人的粮草,然后开出仓钞,仓钞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商人,另一份发给由户部管理的盐运司。
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也不能直接兑换成食盐。
商人必须将之出示给盐运司核验,以换取盐引才有可能拿到食盐。
而之所以说是可能,是因为仓钞或者盐引常常被超发。
而在盐课折银之后,盐产量的下降进一步恶化了这种显现。
反正朝廷只要求盐户交银子,至于银子是不是来自产出的盐,朝廷是不管的。
尽管户部在理论上统管盐业,但实际上,大明朝从来没有一个主管盐业专卖的衙门或者官员,户部尚书只在名义上统管各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
朝廷在各地的盐业管理机构,包括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等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和灵州、广东、四川、云南等八个盐课提举司,其中广东两个,云南四个。
每个都转运盐使司都控制着一个主要的产区,每个盐课提举司则控制着一个略小的区域。
这些管理机构通常并不跨越省界进行管理,唯一的例外是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其管辖范围包括浙江和南直隶一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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