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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新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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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新大明律

第二部分,就是商法典。

大明对商法几乎是空白的。

说完全空白是假的,但是关于商业的问题,都是杂见于很多条款之中,而不是集中在一起。

商法之中,规定商社法人,股份制,会计制度,商业犯罪。

等等。

这里相当一部分都是杨震提供的。

然后何夕加以提炼的。

这几年的放开海贸,大规模商业的发展。

让何夕有了一个很好的观察窗口。

何夕在后世也没有做过生意,对于后世很多商业法规也不理解。

照搬都不知道怎么照搬,但是这几年海上贸易的疯狂发展。

也激烈的很多法律问题。

比如说某一个商社犯错了,在海上劫掠被地方官府抓住痛脚。

那一件事情,该谁负责?

是具体某一个船员,还是某一个船厂,还是整个商社的负责人,还是这个商社的幕后大佬。

何夕是没有政治洁癖的。

他需要勋贵们的支持,自然要做出隔断,推出了商社法人与股份制等条款。

一般来说,商社犯罪,是由商社的负责人,也就是法人。

而不是股东负责。

当然了,这里的法人概念与后世的法人概念是不太一样的。

何夕也顺水推舟地推出了股份制的各种规定。

其实股份制在中国从来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所体现。

也就是出了问题,很难告到官府,即便是告到官府,也只能由地方官进行自由裁断。

而今,有了专门的法律。

可以预见今后会有大量商社出现。

之前的商社,是权贵们下场。

即便没有什么法律规定,他们也不怕,因为他们就是法律。

但是对于中小商人就不一样了。

在规模上,他们与这些权贵进行竞争。

但是股份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能。

而且何夕觉得,有必要明确规定出海权限了。

之前是允许权贵们出海,这个门槛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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