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第2页)
宋太宗雍熙年间,同州有一富户,家里有一个婢女失踪了,婢女的父母找不到女儿,告到州法院。
州太守命录事参军(州法院负责鞫狱的司法官)主审这个案子。
恰好这录事参军&ldo;尝贷钱于富民,不获&rdo;,即向那富户借钱,被拒绝了,所以借机报复,&ldo;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rdo;,&ldo;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rdo;。
录事参军将这个审讯结果报上去,录问、检法等程序都未能发现隐情,但在拟判、过厅的程序上,被拦下来了:同州推官(法官)钱若水&ldo;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rdo;,迟迟不在判决书上签字。
十几天后,钱若水才找到州太守,说,我之所以拖延此案,是私密派人去寻找那婢女,现在已找到了。
案子终于真相大白,富民父子无罪释放,那个徇私枉法的录事参军大概也受到了处分。
这不是孤例。
还是太宗朝,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ldo;悍率蒙昧&rdo;,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
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
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
这时张道丰等人也&ldo;呼号不服&rdo;,州法院只好将他们&ldo;系狱按验&rdo;,停止判决,启动&ldo;翻异别勘&rdo;的程序。
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ldo;入人罪&rdo;,被削籍为民。
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ldo;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
&rdo;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这两宗冤案之所以得以及时发现,从人的因素来说,自然是因为遇上了富有洞察力与同情心的钱若水、邵晔;从制度的因素来说,也应承认宋代严密的司法程序、环环相扣的制衡机制确实发挥了防弊的作用。
当然也不必讳言,再严密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会打一个折扣(否则就不会发生池州汪青冤案了),但这套制度背后&ldo;事为之防,曲为之制&rdo;的立法精神、&ldo;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rdo;的司法原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可惜的是,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ldo;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
明朝把元人赶走,但是承袭了他们的专制政治。
所以恢复了一些旧有的制度,而最不彻底的就是司法。
清朝在这一点上,也完全接受了明朝的衣钵。
&rdo;宋代司法制度遂成绝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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