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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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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死囚&ldo;临刑关怀&rdo;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ldo;恤刑慎杀&rdo;司法理念。

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ldo;恤刑慎杀&rdo;理念,催生出了死囚&ldo;临刑关怀&rdo;的制度。

我们的先人认识到,&ldo;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rdo;。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ldo;疑罪从无&rdo;的思想,《尚书》说,&ldo;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rdo;。

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ldo;辜,罪。

经,常也。

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

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

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

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rdo;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ldo;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rdo;,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ldo;可能枉&rdo;与&ldo;可能纵&rdo;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ldo;宁纵不枉&rdo;。

宋朝司法接受了&ldo;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rdo;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

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

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ldo;秋后问斩&rdo;,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而对于即将被法律剥夺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现出起码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ldo;临刑关怀&rdo;制度。

北宋哲宗年间,由于地方司法当局对这套&ldo;临刑关怀&rdo;制度的执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县对临刑的死囚,&ldo;以纸钱厚蒙其首&rdo;,又有一大群执法人员围着&ldo;传呼鼓噪&rdo;,导致其&ldo;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rdo;,也妨碍了亲戚辈&ldo;与囚辞诀&rdo;。

朝廷认为&ldo;此其间不能无滥&rdo;,存在着滥杀犯人的司法腐败,便派遣&ldo;谏官、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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