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关键概念◇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这两个术语经常让人感到困惑。
国家元首是理论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但往往只有象征意义上的责任,如英国女王或瑞典国王。
这些君主接见外国大使,在爱国主义教育场合发表有限度的讲话,通过这些方式代表自己的国家。
在共和体制下,与之对应的是总统,有些国家的总统还没有上面那些傀儡有权。
德国、匈牙利和以色列的总统是国家元首,但在实际政治中几乎不发挥任何作用。
(他们也并不知名。
你知道他们的名字吗?)
政府首脑是真正起作用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称为总理或首相。
他们是某一政党的领袖,控制着竞选,也控制着政府。
在英国,是卡梅伦首相;在德国,是默克尔总理。
美国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权力的分立和融合
美国人对其权力分立制度,即开国元勋们所坚持的&ldo;制约与平衡&rdo;原则感到自豪。
由于刚刚从乔治三世及其行政独裁中独立出来,所以他们将政府的一个部门设计成对另一个部门权力的制约。
这是一个极其聪明的安排,使美国免于暴政的危险。
但这又是一个极为迟缓和令人厌烦的安排,政治学家科尔文(edwardsr)称其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互相争斗的&ldo;挑战书&rdo;。
两个部门都能够有效地杯葛对方。
国会可以否决总统想要的东西,总统也可以否决国会想要的东西。
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行政‐立法的&ldo;僵局&rdo;是美国总统制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重要的事务,比如财政制度改革,会在两个机构之间僵持不下达数年之久。
总统不能解散议会而举行新的选举,它是由选举日程决定的。
国会也不能罢免总统,除非通过弹劾程序。
只有两位总统,安德鲁&iddot;约翰逊和比尔&iddot;克林顿,曾经遭到弹劾,但参议院并未判定他们有罪。
尼克松总统在众议院投票弹劾他之前就辞职了。
奥巴马领导的行政部门和由共和党人主导的国会之间不断重复的斗争,在美国历史上是司空见惯的事。
有些人偏好这种&ldo;分立的政府&rdo;是因为它能够抑制开支和愚蠢的政策。
西欧人认为,美国的体制是无效率和不明智的,他们在修订美国宪法之后形成了更现代的体制。
他们的议会制度是一种&ldo;权力融合&rdo;,并不一定要求各部门之间相互对抗。
实际上,很难完全区分开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因为最高行政官员本身也是国会议员。
在英国、德国、日本和荷兰,首相在成为政府首脑之前必须被选进议会,成为一名普通议员。
作为最大政党的领袖,他们会在形式上(通常是被国王或虚位总统)邀请来组织政府。
组成政府或内阁的官员,同时也在国会拥有席位,他们必须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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